上海市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14版)


 

(2014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护理科学技术水平,营造激励创新的学术环境,加速护理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市护理事业的发展,特制定《上海市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护理学会(以下简称“市护理学会”)科研课题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科研项目。 

第三条    市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申请面向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或学会分支机构择优推荐,同行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四条  科研课题立项范围包括护理学各学科领域中的临床应用研究项目,以及护理管理、护理教育等方面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五条  市护理学会立项资助的A类科研课题经费来源于市护理学会专项科研经费、政府部门支持和社会捐助等课题每年评审一次,市护理学会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是市护理学会会员,申请者所在单位须为上海市护理学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 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资格(含中级职称),实际主持和从事该课题研究工作的护理科技人员。已承担市护理学会或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课题的申请者,在未办理结题手续前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市护理学会或市卫计委课题经费支持的课题,不得重复申请。项目参与人当年至多参与两个研究项目。

 第八条  青年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护理科技人员。已承担市护理学会或市卫计委课题者、在读研究生不得申报。

 第九条  市护理学会科研课题可以项目负责人单位名义申报。学会分支机构也可以专业委员会名义申报。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组成课题组,但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负责单位。

 第十条  市护理学会科研课题分为A类和B类。A类为市护理学会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B类为市护理学会立项,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自筹。

 第十一条  市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申请者应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立项研究;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备从事该研究项目所必需的研究条件,并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市护理学会根据学科发展要求,制定发布科研课题项目指南。每年公开向全市发布课题申报通知,引导护理科研课题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者需填写《上海市护理学会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上海市护理学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会办公室负责申请书的受理、形式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1、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条件。

2、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市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的立项范围。

3、申请项目属低水平重复。

4、申请材料撰写不符合要求,难以评审。

5、申请者近5年内承担的科研项目有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书面材料通过形式初审的申请项目由市护理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为:

1、项目具有创新性、先进性,体现学术价值,具有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项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科学、可行,可望在项目研究期内取得一定进展。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备研究条件。

第十六条 入选项目由市护理学会(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与市护理学会签订合同,主要负责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或分合同,并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获准立项后的A类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检查、监督、支持和保证受资助者的经费开支和研究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困难。

第十九条 市护理学会酌情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日期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表。因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时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应及时提交修改或中止报告,经护理学会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或中止手续。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填写《上海市护理学会科研课题完成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格式录制计算机软(光)盘,报送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市护理学会每年对已完成的课题统一组织鉴定,鉴定合格者准予结题。

 第二十二条 市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的相关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上海市护理学会科研课题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护理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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